104學年度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公告單位 | 生活輔導組 賴小姐 | 連絡電話 | 3121101轉2823 | E-MAIL:m765005@kmu.edu.tw |
申請時間 | 104年09月01日至104年10月20日止 | |||
助學金項目 | 104學年度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 | |||
申請資格 |
請參閱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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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符合申請規定的同學,請自行上網至學生資訊系統:D.2.1.06.a弱勢學生助學金(https://wac.kmu.edu.tw/stu/stusch/stum2106a.php) 申請,登錄後列印。申請表並於10月20日前檢附成績單(新生免成績單)及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至生活輔導組賴小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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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交文件 |
1.申請表 2.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3.前學期成績單 4.其他(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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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前一學期平均需達60分以上。 2.家庭中具有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 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嫌常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4.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5.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8.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輔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