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稅賦增加 不得自房客押金折扣 租賃避糾紛 詳記押金返還規定 2015年10月24日 更多專欄文章 簽租賃契約時,須留意押金金額、相關返還條文,避免被不當扣除。彭仁義攝 【林姍亭╱台北報導】房東為保障租賃處、避免租賃雙方有糾紛,租屋時會簽署合約,房客也須給付1~2個月租金之押金,以保護房東權益。但近期因政府稽查稅務日益嚴格,有房東想將出租所增加的稅賦,從押金中扣除。專家表示,押金為擔保性質,主要擔保租金、租賃債務給付之履行,除合約中另有約定,否則不得以其他原由要求扣抵。 ------------------------------------------------------------------------------ 民眾陳小姐向《蘋果》指出,近日突然被房東告知,若未來因出租而導致其稅賦增加,必須從押金中扣除增加的稅額,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永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永然對此表示,押金為擔保品性質,主要為擔保「租金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房東不能以「非相關名目」扣押租金。 雙方同意房東可轉嫁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若房東將一般住宅出租,房屋稅、地價稅都會跟著調高,所以不少出租者都會在合約中標記相關轉嫁條約,根據《民法153條》契約精神原則,只要雙方皆同意,房東向房客要求轉嫁,並不違法。但若無相關註明,房東不能以此要求房客承擔納稅義務。 而一般押金於租約期屆滿,就應全額返還,李永然指出,「租金給付」即為月租、管理費、水電等生活用費,若有積欠,房東得以從押金扣除,而「租賃債務」則是毀損修繕之處理,在上述兩項範圍之外,房東若沒有在合約註明、得到雙方同意,卻仍要求扣抵押金,即違反《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454條預收租金之返還規定,房客可要求押金返還。 最後,曹筱筠補充,為了避免押金被扣除的狀況,簽約時須詳細記載訂金返還規定,例如點交清單、修繕責任,或是請房東提出相關支出單據,予以核對押金扣減項目,避免後續爭議。 【押金須知】 定義: ◎為保障「租賃衍生債務」之契約 ◎主要擔保「租金給付」、「損害賠償」 金額: ◎根據《土地法》第99條,押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扣抵範圍: ◎房客積欠租金及水電、瓦斯等支出 ◎出租處設備毀損之修復 返還規定: 除租約另有約定,於扣抵範圍外,不予返還租金即違反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民法》第454條「預收租金之返還規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