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弱勢學生校外住宿之租金補貼助學措施注意事項
校外租屋補貼申請須知請務必參閱
1. 業務承辦人:生活輔導組 林季瑤 小姐
分機:2823 E-mail:chiyao@kmu.edu.tw
2. 申請時間: 112-2學期起改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申請
3. 申請身份:
(1)低收入戶(本校提供免費住宿,故本校低收生不符申辦資格)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
4. 繳交文件:
申請資格 |
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生 |
申請文件 |
1. 申請書(D.2.1.04校外租金補貼申請) 2. 租賃契約影本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正本)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正/影本亦可) 5. 前一學期成績單 |
1. 申請書(D.2.1.04校外租金補貼申請) 2. 租賃契約影本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正本) 4. 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 (正本) 5. 前一學期成績單 |
5. 撥款日期:112-1學期將依照教育部規定完成撥款
6. 參考文件:
1 房屋租賃契約
1 房屋稅單
1 建物量測圖
6. 申請Q&A:
7. 注意事項:
(1)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妥善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溝通為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2)如學生成功申請本部弱勢助學計畫校外租金補貼,可通知房東向各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
(3)公益出租人得享有各項稅賦優惠。
(4)出租人(房東)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出租人(房東)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5)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Q&A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
(6)補充說明:如為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之下學期,依學籍狀態,僅補助2月-6月。
申請建物第二類謄本方式,請參閱申請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