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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三、助學金額每月6,000元。
四、申請資格: 
   (一)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具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二)符合前款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
           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五、應繳證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資、利息)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
       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錄取名額: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依本校及教育部預算決定每學期錄取名額。
七、錄取優先順序: 
  (一)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以學生家庭年所得較低者優先錄取。
  (二)家庭年所得相同者,以學生家庭現況較為困難者優先錄取。
八、學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在學期間休、退學者,取消其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生活助學金。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實施。

 

 

詳見附加檔

 

承辦人: 生輔組 李小姐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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