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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目前係隸屬於學生事務處、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底下的部門。為提供身心障礙同學一個諮商、閱讀、活動及休息的好所在,學校特別用心亦在多方努力之下,資源教室於96年11月正式啟用,歡迎大家有事沒事多來去走走。

  我們就位於濟世大樓CS118教室。我們的聯絡方式是:學校電話(07)3121101#2121#19、20、22。當然,有需要的話,也可以直接與負責本項服務工作的陳怡珊老師(育嬰假由楊子璇老師代理)、羅允廷老師、曾惠子老師(育嬰假由楊晴媛老師代理)聯繫。 

※陳怡珊(113/1~113/12/3育嬰假)、曾惠子(113/1~113/12/10育嬰假)

職稱 資源教室輔導老師
姓名 楊子璇(職代) 羅允廷 楊晴媛(職代)
業務職掌
  • 1.考試服務申請
  • 2.交通費補助申請
  • 3.設備/輔具/器材/書籍借用及維護管理
  • 4.資源教室到校輔導訪視窗口
  • 5.校外企業駐校工讀媒合與管理
  • 6.資源教室學生個案輔導及個別化支持計畫擬定
  • 7.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提報
  • 8.資源教室各項輔導活動統籌與辦理
  • 9.其他有關特教事項之辦理
  • 1.教育部招收及輔導經費結報與成果
  • 2.教育部特殊教育獎助學金申請
  •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動與執行(含資本門經費規劃及採購、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廣)
  • 4.學生助理/工讀生申請與管理
  • 5.資源教室公文窗口
  • 6.資源教室學生個案輔導及個別化支持計畫擬定
  • 7.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提報
  • 8.資源教室各項輔導活動統籌與辦理
  • 9.其他有關特教事項之辦理
  • 1.課業輔導申請
  • 2.教材耗材購置與管理
  • 3.資源教室網路社團管理
  • 4.特殊需求宿舍申請
  • 5.特教通報網管理與維護窗口
  • 6.資源教室學生個案輔導及個別化支持計畫擬定
  • 7.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提報
  • 8.資源教室各項輔導活動統籌與辦理
  • 9.其他有關特教事項之辦理
Email R131004@kmu.edu.tw R081005@kmu.edu.tw R091029@kmu.edu.tw
校內分機 2121#20 2121#19 2121#22
※陳怡珊(113/1~113/12/3育嬰假)、曾惠子(113/1~113/12/10育嬰假)

服務對象

領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者。

【視覺障礙】

定義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聽覺障礙】

定義

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語言障礙】

定義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肢體障礙】

定義

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腦性麻痺】

定義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身體病弱】

定義

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情緒行為障礙】

定義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 學習障礙】

定義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多重障礙】

定義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自閉症】

定義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資料檔案區:

  1.  高雄醫學大學資源教室簡介
  2.  輔具資源
  3.  高雄醫學大學友善校園無障礙地圖
  4.  高雄醫學大學疑似特殊教育學生校內提報轉介單
  5.  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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