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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
第十五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學生受懲處得申請銷過輔導,並訂定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2.依本校銷過輔導實施要點
第二點 本校學生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如因同一事由再受懲處者,則不得申請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