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助優秀僑生,僑務委員會受理海內外僑胞、團體、公司及社會各界人士捐贈獎助學金,凡符合所訂各類獎助學金申請條件,且未領僑務委員會104年度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僑務委員會105年度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獎項一覽表如附件1,申請表如附件2。
三、有意申請之同學請於本(105)年3月14日下午5:30前將獎助學金申請表、相關證件(居留證與學生證正、反影印本)及103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中文成績單等表件正、影本各乙份,送學務處聯合服務中心張專員處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僑生如為海外僑校教師子女者,應另檢附家長現任職僑校服務證明。
五、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延畢及研究所一年級在學僑生,均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