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執行教育部「102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建置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該計畫之目標乃為建立全國大專校院學生之健康狀況與健康行為監測系統並進行資料分析、建立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自主管理之機制,以做為學校健康管理、健康促進以及政府政策分析與擬訂之依據。
本校將提供103學年度新生健康檢查之學校層級資料、以及經加密而無法辨識個人的學生層級生活型態與自我健康評估相關資料給予教育部以及計畫執行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以完成建置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及進行資料分析。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8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按我國個資法第六條尚未實施,其第一項第四款所依循之管理辦法亦未頒布。本校爰依據同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有關法定職務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上述學校健康個資;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依據新版「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101年10年01日施行)之特定目的:○一二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六四保健醫療服務、○七二政令宣導、○七三政府資訊公開、檔案管理及應用、一○一衛生行政、一○二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四學術研究、一○六教育或訓練行政,而蒐集、處理及利用識別類之C○○一辨識個人者;特徵類之C○一一個人描述、C○一二身體描述、C○一三習慣、C○一四個性;健康與其他類之C一一一健康紀錄…等等。本校擬提供之資料詳細內容請參照本網路公告後面附上之學生層級資料的生活型態與自我健康評估資料收集內容。(說明:若各校今年無法使用103學年度教育部修訂版,請自行修正其所上傳的內容)
本校依據個資法第十六條第五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與學校衛生法之旨趣,配合教育部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需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得主張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為符合個資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七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校依教育部之建議,遵循標準作業流程進行學生層級資料加密之工作,上傳至計畫指定之網路平台與資料庫,並僅提供教育部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進行資料分析。後續所進行之資料統計分析,不會以個人資料的方式呈現。
本校依據教育部建議與個資法第五條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旨趣,將上述相關資料公告於本校健康中心網站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