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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請貴校加強宣導及落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權益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部110年11月5日身心障礙學生申訴中介者培訓制度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特殊教育法第30-1條第2項規定,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爰請貴校整合教學及行政資源,輔導學生學習及校園適應。另為維護學生學習及救濟權益,本部訂有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提供權益救濟管道,請學校加強宣導申訴機制,並暢通申訴管道及提供渠等所需相關協助。
   三、另依上述辦法第4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第8條第3項並規定應有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復依第13條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請貴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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