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函轉行政院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例:第1目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及第18條第1項: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依規定公告實施年限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二、另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東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更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