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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急難濟助金申請公告(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

公告單位 生活輔導組賴小姐 連絡電話 31211012115 E-MAIL:m765005@kmu.edu.tw
受理時間 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

助學金

項目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急難濟助金
濟助對象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

      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

      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

    以濟助一次為原則。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

          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

   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

   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專案審核。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

    (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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