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93年次役男出國應經核准
一、依內政部役政署111年11月28日役署徵字第1111040784號函辦理。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 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自112年1月1日起,民國93年次出生男子已達法定兵役年齡,具 役男身分,如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國應經核准。
三、役男出境觀光可經由該署網站主題單元進入,連結至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Departure /main)申請短期出境,經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 核准出境,列印核准通知單後,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 次使用通關出境,並請役男於出國日3天前完成出境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