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學期清寒及身心礙優秀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自110/09/1至110/10/08止〉
公告單位 |
生活輔導組 李小姐 |
連絡電話 |
3121101轉2823 |
E-MAIL:R041002@kmu.edu.tw |
申請時間 |
自110/09/1至110/10/08止 因10/8適逢本校彈性放假,故紙本資料可繳交至10/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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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項目 |
清寒及身心礙優秀學生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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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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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分類 |
本要點之獎助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獎助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獎勵名額及金額(每學期一萬元至二萬元),陳報校長核定核發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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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符合申請規定的同學,請自行上網 「D.2.1.05.清寒及身障優秀獎學金申請」登錄列印申請表並於110年10月8日前檢附應繳付文件,至學務處李小姐辦理(分機2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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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文件 |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5分)。 (三)戶籍謄本正本。 (四)申請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需繳全家各類所得清單(第一學期有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且經查通過者,第二學期免付) (五)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1年內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