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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工讀服務實施要點」第2點、第8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以部授教中(學)字第1010520293B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1年3月8日院授研綜字第101220345號令之101年2月3日公布修正「教育部組織法」辦理。二、配合上項本部組織法之修正,學產基金業務移至組改後之教育部秘書處辦理,爰修正旨揭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