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受災學生急難濟助金申請公告(自103/09/01至104/01/15止)
公告單位 |
生活輔導組賴小姐 |
連絡電話 |
3121101轉2115 |
E-MAIL:m765005@kmu.edu.tw |
受理時間 |
103年9月1日至104年1月15日 |
助學金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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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金 |
濟助對象 |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
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 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
『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
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
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
(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
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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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
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
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
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
(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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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 File size | Last modified |
行天宮急難濟助的申請表.doc | 82 kB | 2014-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