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第5款規定解釋令1份。
二、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雇主應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劃」及「六核心戰略產業」之事業單位,並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本案為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貴校僑生廣宣。
三、送勞動部旨揭解釋令暨附件「符合申請五加二產業認定原則及應備文件」及六核心戰略產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資訊」乙全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