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申請受理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辦理111-2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
二、 申請資格:
(一) 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二) 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三) 就讀期滿一學期,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
處分者。若無上一學期學業成績者,得以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三、 審查標準:
(一)以申請人之前一學期「班排名百分比之PR值x學期平均成績」計算積分。
(二)其他績優傑出表現證明酌予彈性加分。
(三)前二款積分加總高低排列錄取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決定
之。
(四)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學業平均成績或相關優良表現評比,擇優核獎。
* 其他審查作業詳情請參閱本校「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審查作業要點」(最新修正版本業經111
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如附件)。(如附件)。
四、 有意申請之同學請於112年3月2日前備妥:
(1)申請表(如附檔)、(2)學生證影本(需加蓋教務處完成註冊章證明)、(3)成績單(需含班排名)、(4)指導教授推薦函及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吳珮綺小姐彙辦,缺件或逾期皆不予受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