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學年度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自107/09/01至107/09/25止〉
公告單位 |
生活輔導組 李小姐 |
連絡電話 |
3121101轉2114-14 |
E-MAIL:R041002@kmu.edu.tw |
申請時間 |
107年09月01日至107年09月2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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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項目 |
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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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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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分類 |
本要點之獎助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 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獎助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 先獎勵,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經學生獎 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獎勵名額及金額(每學期一萬 元至二萬元),陳報校長核定核發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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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符合申請規定的同學,請自行上網 「D.2.1.05.清寒及身障優秀獎學金申請」登錄列印申請表並於107年09月25日前檢附前學期成績單、全戶戶籍謄本及106年度各類所得稅清單,至學務處李小姐辦理(分機21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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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文件 |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 達82分)。 (三)戶籍謄本正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106年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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