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112年度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申請受理(收件延長至9/1)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
凡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碩、博士生除外)僑生,憑111學年度學行成績,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80分)以上,均得提出申請;另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澳門學生,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得申請。
三、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四、審查文件:
- 112年申請表(如附件)
- 111學年度中文成績單正本1份(須含班排名百分比;凡有任一學期成績空白者請勿申請,學業成績總平均請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 居留證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學生證影本(須經教務處蓋註冊章)。
***申請者須提供i僑卡卡號及完成簽署數位證書授權書(見附件,只需繳交最後一頁簽名頁)
五、審查方式:
依申請者繳交之成績單為準,依序以111學年度班排名百分比>111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
>111學年度操行成績總平均評比排列優先順序。
六、112年度獲領傑出或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者,明(113)年不得以111學年度學行成績申請僑委
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七、傑出僑生獎學金,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0元、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每名可獲頒新臺幣
6000元,獲獎學生另可獲頒獎狀乙紙;已獲傑出僑生獎學金者不重複給予學行優良僑生獎
學金。
八、請申請同學於112年9月1日17時前備妥上述所需紙本文件,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
吳珮綺小姐彙辦,缺件或逾期皆不予受理,謝謝。